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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展规定: 1.展览承办方责任 展览承办方保证北京国际图书博览会将如期在中国北京举行。但因政府原因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博览会不能如期在计划地点举办,展览承办方有权在不迟于开展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参展方后,根据展览本身的目的以及其它因素,在不改变与参展方签订的其它条款,尤其是付款条款的基础上,选择其它时间,在北京的其它地点或中国的其它城市举办该展览,参展方将无权反对或索赔; 若以上调整措施仍然无法实施的,展览承办方将在事先通知参展方后有权取消本次展览,展览承办方和参展方之间的参展商合同将自动终止法律效力。展览承办方有权从参展方所付全部款项中扣除展览承办方在组织展览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后,将余款返还给参展方,在该情况下,参展方除接受所退余款外,无权通过任何方式对展览承办方主张任何其它权利。 2.参展方责任 2-1 参展方参加展览必须遵守本参展商合同和《参展商手册》的规定,展览承办方的统一安排; 2-2 参展方若在2007年3月31日前未支付参展费,展览承办方不保证其预订的展位; 2-3本参展商合同经参展方签署后即对参展方具有法律效力,经展览承办方接受后,即成为最终而不可撤销合同。参展方在任何时间因任何原因(除遇不可抗力,如战争、自然灾害、瘟疫等)撤展的,展览承办方将有权根据本参展商合同,向合同签署者要求赔偿,赔偿金额等同于该参展方在本合同中所订展位空地费用。参展方在任何时间因任何原因将所订的成套展台搭建变为空地租赁的,展览承办方将有权根据本参展商合同,向合同签署者要求赔偿,赔偿金额等同于该参展方在本合同中所订展位的成套搭建费用。 展位租赁费用应按宣传页或《参展商手册》中所注的方式付款。 2-4参展方租用的展位不得私自转让或以非报名公司(品牌)名称参加展出,如有上述情况,展览承办方有权取消其参展资格; 3.博览会会刊 参展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即2007年3月31日前向展览承办方提供本参展商合同和有关宣传资料,如参展方不能及时将申请表寄给展览承办方的,展览承办方将不保证将参展方的参展资料刊登在展会会刊中; 4.安全保卫 4-1参展方应保证自己及其员工的行为符合展览会所在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展览承办方提供的配套设施,如因参展方及其员工的行为引起纠纷和损失,由参展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4-2 展览承办方建议参展者自行为个人私有物品投保,如遇丢失,责任自负; 5.参展须知 展览承办方印发的《参展商手册》,与本参展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 网络合同 参展方通过北京国际图书博览会官方网站 (www.bibf.net) 提交的参展商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违约 参展方如违反本参展商合同和《参展商手册》的约定和规定,给展览承办方造成损失的,展览承办方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 8.适用法律及纠纷处理 本次展会的举办和本合同内容的履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规定中文版为唯一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如因译文或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以展会所在地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9.参展方已经认真阅读并理解本合同全部内容,包括“参展方责任”,并同意全部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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